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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市香檀1917住宅工程“6.10”起重伤害事故的通报

关于对沈阳市香檀1917住宅工程“6.10”起重伤害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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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市香檀1917住宅工程“6.10”起重伤害事故的通报
2007-7-9
辽 宁 省 建 设 厅
辽建[2007]191号
关于对沈阳市香檀1917住宅工程“6.10”起重伤害事故的通报
各市建委、局:
2007年6月10日15时40分,沈阳市香檀1917住宅工程A4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这起事故的现场是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集中治理督查组责令停工整改的现场。该项目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现场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导致事故发生。这起事故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现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沈阳香檀1917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沈阳华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沈阳市建筑研究院工程师事务所和沈阳兴业百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5月31日,省督查组对其项目督查时发现该工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三区”没分离、临时用电违规敷设、大型钢模板堆放严重不合理、保险手续不规范,隐患随处可见,省督查组当即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下发了《暂时停止施工决定书》。
6月1日上午省督查组再次到现场督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在没有消除隐患的情况下继续施工。6月6日下午,省督查组又一次来到现场进行督查时发现,作业人员仍在施工,隐患仍未整改。项目经理办公室无人,安全员、监理人员均不在现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拒绝接受检查。督查组当即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对项目存在的隐患立即停工整改。约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仍然我行我素,拒不整改,继续施工,监理单位、监管部门对这些行为未予及时制止和纠正。
省建设厅在6月8日下午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对该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违法、抗法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做出了处罚决定。但该工程项目部继续无视法纪,抗法施工,导致A4号楼6月10日下午15时40分吊运大模板过程中,大模板整体坠落,致使1人死亡,2人受伤。
沈阳香檀1917住宅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置省建设厅督查组的三令五申于不顾,违法、抗法施工,监理单位沈阳市建筑研究院工程师事务所不履行监理责任,没有制止违法施工,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伤亡事故发生,情节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上述单位存在的严重问题,省建设厅决定:
1、对沈阳华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不予年检。
2、吊销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崔秀山处以5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王文龙处以10万元罚款。吊销项目经理王文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安全员高景海《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对沈阳市建筑研究院工程师事务所处以20万元罚款;吊销沈阳市建筑研究院工程师事务所总监理工程师蔡兴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邓军的《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4、对沈阳兴业百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吊销总监理工程师宋晨光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刘丽杰《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5、大东区建设局在省督查组对该项目下达《暂时停止施工决定书》和省建设系统安全治理工作会议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后,没有对该项目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力责任,对大东区建设局在全省建设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令其做出书面检查,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将报请建设部对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王文龙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对沈阳市建筑研究院工程师事务所总监理工程师蔡兴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对沈阳兴业百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宋晨光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企业和部门在安全检查中,程度不同的抗法行为时有发生,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次事故为借鉴,严格执法,对违法、抗法行为必须予以严肃处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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